【导语】: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一方为集体户(学生集体户除外)、另一方为市外家庭户,或者双方均为集体户的,凭集体户设立单位同意挂靠、父母双方及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申报。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监护人或者户主应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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