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理 :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居住证补办居住证变更
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相片
3.居住地住址证明
4.就业、就读证明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1.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2.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