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一、会
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部分规定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九江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双减】可获国家双减政策原文、九江课后服务相关规定。